【評論】期待一個有前瞻思維的學校午餐專法(黃嘉琳)

文/黃嘉琳(社團法人大享食育協會秘書長)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研擬學校午餐專法,教育部具體回應將於九月擬定專法草案。台灣學校午餐從一甲子前的扶貧救濟舉措始,至今落後日韓鄰近國家二十年,箇中緣由難以一言蔽之,但眼下朝野共識皆是朝向訂專法、確立中央政策法源依據,不能再拖。但日前教育部安排各地公聽會的草案和執政黨立法委員提出的三個版本,遭戲稱為「學校衛生法1.2版」,前瞻性不足。

借鑒日韓經驗,午餐專法至少應當納入:學校營養師員額和教學專業到位、確立全國午餐經費使用與分配原則、食材供應管道平台納入體制管理等三項目標。

日韓以《學校給食法》為主軸所發展出來的學校午餐政策,可發現「專業人員」──營養教師(具有營養師和教師雙資格的公職人員)與廚師──是核心。中央政府規範專業人員的資格與職掌,地方政府編列教育預算足額聘任營養師和廚師,以韓國來說,幾乎校校設置營養師、廚師和自辦校園廚房;而日本則於法規中明訂膳食供應數與廚師的配比,自辦廚房必搭配營養教師員額,地方政府公辦給食中心也聘任公職營養師。

學校午餐衛生安全的要求條件多,配膳份量大,與一般餐廳和家庭的餐點備置不同;需符合國民營養基準,要讓孩子願意吃、吃得飽,又不能一昧迎合學童口味……因此專業營養師開立菜單和供膳管理十分重要。我國學校營養師專業未受足夠重視,常以兼任午餐秘書瓜代;廚師們勞動條件極差,離職、工傷時有所聞。午餐專法應確立尊重專業的立場,給予學校營養師和調理員合理職位與薪資,讓他們安心工作,方能使供餐品質穩定。

22個縣市午餐收費方式各不相同,每歷經選舉改朝換代就有可能因為選舉支票而更動,造成家長、學校、相關生產者和廠商不時得因應,嚴重影響午餐品質。在專法內,應確立財政收入支出原則,我們主張午餐人事、設備和場地等費用應以中央和地方分攤教育經費支出,家長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負擔食材費用,各縣市需統一明訂食材費用,清寒或特殊情況的學生應另行補助。

農委會主導、教育部配合施行的四章一Q國產食材的獎勵原則,立意極佳但須全面評估其成效。專法應取法日韓多年來的學校午餐使用國產食材政策,核心在確立「食材供應管道和平台」。日本每個縣市都設供應午餐食材的非營利組織「給食會」、韓國地方政府則有公辦「學校給食食材流通中心」,二者皆將最容易出現弊端的食材採購制度化,無論買方是學校或給食中心(團膳),只要管控好食材供應平台的吞吐,則賣方提供國產為主的安全安心食材、價格透明、供貨穩定、杜絕偷斤減兩拿回扣和可追蹤追溯等基本要求,一併解決。

學校午餐究竟如何定位?除了讓孩子吃飽以外,還有甚麼功能?訂立出符合國情、切合教育現場的國家政策,日韓歐美經驗值得參考。廟堂內諸公訂午餐專法時應以下一代為念,納入公民審議機制、捐棄政治選舉算計,擘劃出臺灣孩子健康快樂的學校午餐。


原文刊載於2019年5月29日聯合報民意論壇《營養師、經費、食材…學校午餐專法 3要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