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育推進大會】日本的7+21項食物過敏原標示

文.圖|陳儒瑋

經過食育推進全國大會展場的日本消費者廳攤位,這才知道原來根據2019年更新的《食品表示法》標示規範中的「食物過敏原(食物アレルギー)」共有28項,其中七項必須於食品標籤強制揭露,其餘的21項則是採取鼓勵(無強制性)標示。

7種特定(強制標示)食物過敏原

蝦、蟹、小麥、蕎麥、雞蛋、牛奶、花生

圖說:食育推進全國大會的雜煮料理競賽活動,特別標示其中所含的食物過敏原。

21項(鼓勵、無強制性標示)食物過敏原

牛肉、豬肉、雞肉、魷魚、鮭魚、鮭魚卵、鯖魚、鮑魚、大豆、腰果、核桃、芝麻、柳橙、奇異果、香蕉、蘋果、桃子、山藥、松茸、明膠和杏仁(2019年9月新增)。

圖說:日本咖啡店裡附贈的花生零嘴。

圖說:強調沒有28項食物過敏原的希望食品乾燥米飯包。

後來翻找過往資料時發現,我們於2017年拜訪日本全國營養師協議會時獲贈的防災玉米濃湯食品包,上面寫著「アレルギー特定原材料27品目不使用」,因為那時候杏仁還未列入其中。


圖說:全國學校營養師協議會與廠商合作推出的防災食品包(攝於2017年12月)。

話說回來,那麼臺灣法定的食物敏原是什麼呢?

根據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7年8月21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下列11項,本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

  1. 甲殼類及其製品。
  2. 芒果及其製品。 
  3. 花生及其製品。
  4.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5. 蛋及其製品。
  6. 堅果類及其製品。
  7. 芝麻及其製品。
  8. 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9. 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10. 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11.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