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本文由大享食育協會委託資深翻譯工作者蕭佩均摘譯韓國《學校給食法》法規條文,如欲引用,請務必註明「資料來源」及「翻譯者」。
譯者|蕭佩均 ◆ 整理|大享食育協會
學校給食法
第1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本法立法之目的係透過規範學校供餐等相關事項,期能提升學校供餐品質,達到學生健全身心發展與國民食生活改善之目標 。
第二條(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三條(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的任務)
第四條(學校供餐對象)
學校供餐依總統令所定之下列各款學校或班級在學學生為對象實施之。 <修訂 2012. 3. 21.>
第五條(學校供餐委員會等)
第2章 學校供餐設施及設備標準 等
第六條(供餐設施及設備)
第七條(營養教師的配置 等)
第八條(經費負擔等)
第九條(供餐相關經費補助)
第3章 學校供餐管理及營運
第十條(食材)
第十一條(營養管理)
第十二條(衛生及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食生活指導等)
為養成正確的飲食生活習慣,增進對糧食生產及消費的了解,傳承並發展傳統飲食文化,學校負責人應提供學生食生活的相關指導,並提供保護著相關資訊。
第十四條(營養諮詢)
為矯正因飲食生活所引起之營養不均衡及事前預防疾病,學校負責人應以體重過輕及發育不良、貧血、體重過重及肥胖之學生為對象,實施營養諮詢及提供必要之指導。
第十五條(學校供餐的營運方式)
第十六條(品質及安全之遵守事項)
第十七條(產品之直接使用等)
第4章 附則
第十八條(學校供餐營運評價)
第十九條(出入、檢查、等材)
第二十條(權限之委任)
第二十一條(行政處分等之要求)
第二十二條(懲戒)
第二十三條(罰則)
第二十四條(兩罰、併罰規定정)
第二十五條(罰款)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kr/LSW/lsInfoP.do?lsiSeq=60770&viewCls=lsRvsDocInfoR#0000
編按:本文由大享食育協會委託資深翻譯工作者蕭佩均摘譯韓國《學校給食法》法規條文,如欲引用,請務必註明「資料來源」及「翻譯者」。
譯者|蕭佩均 ◆ 整理|大享食育協會
學校給食法
第1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本法立法之目的係透過規範學校供餐等相關事項,期能提升學校供餐品質,達到學生健全身心發展與國民食生活改善之目標 。
第二條(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三條(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的任務)
第四條(學校供餐對象)
學校供餐依總統令所定之下列各款學校或班級在學學生為對象實施之。 <修訂 2012. 3. 21.>
第五條(學校供餐委員會等)
第2章 學校供餐設施及設備標準 等
第六條(供餐設施及設備)
第七條(營養教師的配置 等)
第八條(經費負擔等)
第九條(供餐相關經費補助)
第3章 學校供餐管理及營運
第十條(食材)
第十一條(營養管理)
第十二條(衛生及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食生活指導等)
為養成正確的飲食生活習慣,增進對糧食生產及消費的了解,傳承並發展傳統飲食文化,學校負責人應提供學生食生活的相關指導,並提供保護著相關資訊。
第十四條(營養諮詢)
為矯正因飲食生活所引起之營養不均衡及事前預防疾病,學校負責人應以體重過輕及發育不良、貧血、體重過重及肥胖之學生為對象,實施營養諮詢及提供必要之指導。
第十五條(學校供餐的營運方式)
第十六條(品質及安全之遵守事項)
第十七條(產品之直接使用等)
第4章 附則
第十八條(學校供餐營運評價)
第十九條(出入、檢查、等材)
第二十條(權限之委任)
第二十一條(行政處分等之要求)
第二十二條(懲戒)
第二十三條(罰則)
第二十四條(兩罰、併罰規定정)
第二十五條(罰款)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kr/LSW/lsInfoP.do?lsiSeq=60770&viewCls=lsRvsDocInfoR#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