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肆虐下的南韓學校午餐(下)/ 蕭佩均

前言:COVID-19疫情席捲全球,許多國家的學生被迫暫停上課,鄰近台灣的日本與韓國亦難以倖免。之前我們曾分享過日本奈良縣學校午餐在疫情停課衝擊下的情況,這一次把鏡頭轉向南韓,觀察南韓政府在營養午餐供應與食材紓困政策上採取何種因應措施、對生產者與供餐業者帶來什麼樣的衝擊,以及民間倡議團體發起什樣的的行動?

我們特地邀請長期關注南韓社會議題的資深譯者蕭佩均,整理並分析南韓學校供餐相關的新聞報導。本文為此系列專題之下篇,欲看上篇請點【韓國食刻】疫情肆虐下的南韓學校午餐(上)


文|蕭佩均(資深譯者)
編輯|陳儒瑋、王婉育

供餐短期難恢復    長期對策尚有不足

儘管短期政策的實施,使友善農產的銷售與去化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政策實施對象只限於批次性的農產,在目前疫情尚未緩解而學生仍無法到校上課的情況下,學校供餐短期勢必難以恢復。

因此,要解決學校午餐中斷所引發的問題,仍需採取制度性的長期因應對策。

正好就在南韓疫情爆發的前夕,南韓為了提升友善環境農漁產的消費,已經由國會在2月11日通過《友善環境農漁業扶植及有機食品等的管理支援相關法律》第55條的「優先購買」修正案(註一),將原本中央或地方政府得要求公共機關、農漁業相關團體優先購買友善環境認證品之規定,增列各軍部隊與機關、幼兒園與高等教育學校等機關團體,該項修正案預計在5月12日施行。

也就是說,如果5月12日以後學校還未恢復到校上課,學校供餐用的友善環境食材可以依據本法,轉移使用於前述各機關團體的公共供餐。

然而,這項政策仍存在幾個盲點。

首先,中央及地方政府在2019年並未編列預算補助前述機關改用友善環境食材的差額;再者,學校供餐的友善食材雖然可以藉此去化,而且能夠提升整體友善食材的消費,但這種移轉卻會對一般慣行農漁業的原供應者產生排擠效應,導致另一批生產者蒙受損失。

還有,此項條文立法目的僅止為了提升友善環境農漁產消費,並未顧及學校供餐制度所涉及的學生權利面向—如:安全健康的飲食權利、食農教育的受教權、平等權等,故仍舊無法全面性解決學校供餐中斷產生的問題。

圖說:韓國首爾市蘆原小學午餐(本會資料照,攝於2019年12月)

公民社會發聲    訴求成立官民緊急對策組織

面對學校供餐中斷對友善環境農業帶來的影響,長期關注食物議題的公民團體也迅速串連,共同提出訴求。

2020年4月9日,由數個友善環境農業人團體(註二)以及20多個食物議題相關團體所組成的「為克服新冠病毒的親環境農業對策協議會」,於政府首爾辦公室正門前召開記者會,要求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提出對策,以防止因學校供餐中斷而導致生產者與相關從事業者的損失加劇,進而引發生產與供餐體系的崩盤危機。

公民團體認為,使用友善環境食材的學校供餐體系,是為保障下一代健康而設計的制度,友善環境農產的供餐一旦中斷,將會造成部分學生缺食。因此對策協議會向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教育單位提出以下訴求:

  1. 使用已編列的學校午餐預算,將友善環境農產蔬菜箱供應至有國中小、高中學生的家庭。
     
  2. 掌握因學校午餐中斷而導致的農業工作者、農業人團體、加工業者、供餐相關人員等災損實際狀況,追加預算以提供稅制、金融、擴充擔保等緊急營運資金方面的支援。
     
  3. 要求召集由政府與農業人、家長、供餐相關人員組成的緊急對策機構,討論中長期對策。

大韓營養師協會長李英恩(音譯)指出,學校的友善免費供餐藉由供應健康食物,培養學生營養均衡的飲食習慣,這項制度必須持續下去。

現為南韓友善環境免費供餐草根國民連線共同代表、曾應大享食育協會邀請來台分享學校午餐草根運動經驗的朴仁淑女士也表示,免費友善環境學校供餐來自公民串連所爭取實施的政策,現在孩子與家長在艱困的情況下,面臨政策即將消失的危機。

中央政府、地方自治團體、農業界、教育界等民官應當一同凝聚智慧,建立可以克服危機的基礎。

圖說:朴仁淑女士來臺分享韓國民間學校午餐運動。(本會資料照,攝於2018年5月)

南韓的學生午餐議題長期以來都是由公民團體領先倡議,督促政府回應落實,才形成今日的免費友善營養午餐制度。關心學校午餐議題的公民團體涵括農業、環境、食物、教育、家長等各界成員,對於疫情所帶來的影響會有更全面的觀察與針砭。

針對學校午餐問題成立緊急機構,由政府與公民團體一同討論決策方向,相信才是思索出兼顧各方利益的最佳對策模式。


註一:《友善環境農漁業扶植及有機食品等的管理支援相關法律》第55條(優先購買)

①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為提升農漁業之環境保全功能及友善環境農業之永續發展,應致力於優先購買友善環境農水產物、無農業原料加工食品及有機食品。

②為推廣依本法認證之食品,農林畜產食品部長官、海洋水產部長官及地方自治團體長官得要求屬於下列各款之任一機關及團體長官採取優先購買認證品之必要措施。

  1. 《中小企業製品促銷及通路支援相關法律》第2條第2款之公共機關。
  2. 依《國軍組織法》設立之各軍部隊與機關。
  3. 《嬰幼兒保育法》之托兒所、《幼兒教育法》之幼稚園、《初、中等校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之學校。
  4. 農漁業相關團體等。

③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為推廣本法之認證品,對於依第2項行使優先購買之機關與團體等得在預算範圍內提供財政支援等必要之協助。

註二:包括全國親環境農業人連合會、全國食物連帶、大韓營養師會、天主教農民會、當地食物全國網絡、親環境免費供餐草根國民連帶等組織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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