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2020年7月起,11項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正式上路!

根據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7年8月21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下列11項,本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依需要做選擇。


  1. 甲殼類及其製品。
  2. 芒果及其製品。 
  3. 花生及其製品。
  4.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5. 蛋及其製品。
  6. 堅果類及其製品。
  7. 芝麻及其製品。
  8. 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9. 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10. 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11.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來源:https://www.mohw.gov.tw/cp-16-4337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