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整理|陳儒瑋
2019年初,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研擬學校午餐專法,教育部具體回應將於九月擬定專法草案。台灣學校午餐從一甲子前的扶貧救濟舉措始,至今落後日韓鄰近國家二十年,箇中緣由難以一言蔽之,但眼下朝野共識皆是朝向訂專法、確立中央政策法源依據,不能再拖。
然而,在國家層級的學校午餐規範尚未完成立法之前,臺南市及臺中市政府,早分別於2012年7月與2016年8月,頒布《臺南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及《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以維護學生身心健全之發展,確保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午餐,並建構辦理學校午餐之管理制度。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公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1.07.16
公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578500A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旨: 制定「臺南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臺南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全之發展,確保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午餐,並建構辦理學校午餐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教育局:辦理飲食教育及其他學校午餐業務執行事項
二、衛生局:辦理學校午餐衛生稽查及食材抽驗作業。
三、農業局:輔導農民在地農產品標示及推廣在地食材。
第 三 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落實下列教育目的:
一、攝取均衡之營養,維持身心之健康。
二、深植正確之飲食習慣。
三、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精神,並建立環境保護意識
四、加深對於餐食提供者之敬意。
五、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
第 四 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力求營養均衡,確保飲食衛生。
二、份量充足且熱量適當。
三、食材之搭配須考量學生年齡與發育之情形,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之。
四、符合主管機關公告距學校一定範圍內之食材比例。
五、定期公布每日菜單及衛生單位抽驗食材之檢驗結果。
第 五 條
學校午餐之提供,應尊重學生及家長參與意願,確保學生用餐權益,且費用收取方式與價格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為保障學生發育之健全,學生家庭無力負擔午餐費用者,主管機關得依法補助。
第 六 條
為建立及落實環境保護意識,學校應配合推行每周一日蔬食餐。
第 七 條
為輔導及監督學校午餐之辦理情形,主管機關應設臺南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擬訂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學校午餐之重要事項。
第 八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依學校衛生法規定置營養師,負責實施營養教育及學校午餐供應之諮詢。
第 九 條
製作學校午餐之廚房應符合相關法令保持乾淨、衛生之環境。
第 十 條
學校午餐之餐具,應採用環保材質,並不得有破損、髒污或其他影響飲食安全之情形。
第 十一 條
主管機關為確保學生權益,得不定期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抽驗午餐食材衛生及安全。
第 十二 條
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帳);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公布機關: 臺中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5.08.01
公布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50157617號 令
主旨: 制定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
第一條
臺中市為維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身心健全之發展,確保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午餐,並建構辦理學校午餐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所稱學校,指臺中市市立高級中學、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教育局:辦理飲食教育及督導學校午餐各項業務執行。
二、衛生局:辦理學校午餐衛生稽查,強化食材源頭及熟食之檢驗。
三、農業局:輔導農民生產安全無毒之食材、標示在地農產品及推廣在地食材,提供學校午餐之用。
四、環境保護局:辦理學校廚餘及廢食用油回收宣導及稽查。
重大食安議題應跨局處共同研議,落實業務推動。
第三條
一、建立均衡營養觀念,促進學生身心健康。
二、結合學校生活教育,深植正確飲食習慣。
三、培養尊重自然與生命,建立環境保護意識。
四、瞭解並注重在地飲食文化,倡導惜福感恩情懷。
第四條
一、力求營養均衡,確保飲食衛生及食品安全。
二、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且各類肉品及其產製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以提升校園午餐內容及品質。
三、考量學生年齡與發育之情形,妥善搭配食材。
四、提高在地食材比例,並優先採用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驗證標章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五、落實午餐食材登錄機制,公告衛生單位檢驗結果。
前項第四款所稱在地食材,由本府公告之。
第五條
學校午餐之提供,應確保學生用餐權益,且費用收取方式與價格應依本府之規定辦理。為保障學生發育之健全,學生家庭無力負擔午餐費用者,本府應依法補助。
第六條
為建立及落實環境保護意識,學校應配合推行每周一日蔬食餐,並實施飲食教育。
第七條
本府為輔導及監督學校午餐之辦理,應設臺中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前項委員會之成員,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亦應包含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校長、教師等代表,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另定之。
第八條
學校達一定班級數且設有廚房者,應依學校衛生法及相關規定置營養師。
第九條
供應學校午餐之廚房應符合相關法令保持乾淨、衛生之環境。
第十條
學校午餐之餐具,應採用環保材質,避免使用一次性餐具,並不得有破損、髒污或其他影響飲食安全之情形,清潔劑應採用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環境友善產品。
第十一條
本府各相關機關為確保學生權益,每學期應至少抽查一次學校午餐衛生及安全辦理情形。
第十二條
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資料來源
文.整理|陳儒瑋
2019年初,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研擬學校午餐專法,教育部具體回應將於九月擬定專法草案。台灣學校午餐從一甲子前的扶貧救濟舉措始,至今落後日韓鄰近國家二十年,箇中緣由難以一言蔽之,但眼下朝野共識皆是朝向訂專法、確立中央政策法源依據,不能再拖。
然而,在國家層級的學校午餐規範尚未完成立法之前,臺南市及臺中市政府,早分別於2012年7月與2016年8月,頒布《臺南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及《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以維護學生身心健全之發展,確保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午餐,並建構辦理學校午餐之管理制度。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公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1.07.16
公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578500A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旨: 制定「臺南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臺南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全之發展,確保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午餐,並建構辦理學校午餐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教育局:辦理飲食教育及其他學校午餐業務執行事項
二、衛生局:辦理學校午餐衛生稽查及食材抽驗作業。
三、農業局:輔導農民在地農產品標示及推廣在地食材。
第 三 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落實下列教育目的:
一、攝取均衡之營養,維持身心之健康。
二、深植正確之飲食習慣。
三、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精神,並建立環境保護意識
四、加深對於餐食提供者之敬意。
五、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
第 四 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力求營養均衡,確保飲食衛生。
二、份量充足且熱量適當。
三、食材之搭配須考量學生年齡與發育之情形,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之。
四、符合主管機關公告距學校一定範圍內之食材比例。
五、定期公布每日菜單及衛生單位抽驗食材之檢驗結果。
第 五 條
學校午餐之提供,應尊重學生及家長參與意願,確保學生用餐權益,且費用收取方式與價格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為保障學生發育之健全,學生家庭無力負擔午餐費用者,主管機關得依法補助。
第 六 條
為建立及落實環境保護意識,學校應配合推行每周一日蔬食餐。
第 七 條
為輔導及監督學校午餐之辦理情形,主管機關應設臺南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擬訂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學校午餐之重要事項。
第 八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依學校衛生法規定置營養師,負責實施營養教育及學校午餐供應之諮詢。
第 九 條
製作學校午餐之廚房應符合相關法令保持乾淨、衛生之環境。
第 十 條
學校午餐之餐具,應採用環保材質,並不得有破損、髒污或其他影響飲食安全之情形。
第 十一 條
主管機關為確保學生權益,得不定期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抽驗午餐食材衛生及安全。
第 十二 條
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帳);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公布機關: 臺中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5.08.01
公布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50157617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旨: 制定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
法規內文:
第一條
臺中市為維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身心健全之發展,確保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午餐,並建構辦理學校午餐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所稱學校,指臺中市市立高級中學、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教育局:辦理飲食教育及督導學校午餐各項業務執行。
二、衛生局:辦理學校午餐衛生稽查,強化食材源頭及熟食之檢驗。
三、農業局:輔導農民生產安全無毒之食材、標示在地農產品及推廣在地食材,提供學校午餐之用。
四、環境保護局:辦理學校廚餘及廢食用油回收宣導及稽查。
重大食安議題應跨局處共同研議,落實業務推動。
第三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落實下列教育目的:
一、建立均衡營養觀念,促進學生身心健康。
二、結合學校生活教育,深植正確飲食習慣。
三、培養尊重自然與生命,建立環境保護意識。
四、瞭解並注重在地飲食文化,倡導惜福感恩情懷。
第四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力求營養均衡,確保飲食衛生及食品安全。
二、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且各類肉品及其產製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以提升校園午餐內容及品質。
三、考量學生年齡與發育之情形,妥善搭配食材。
四、提高在地食材比例,並優先採用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驗證標章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五、落實午餐食材登錄機制,公告衛生單位檢驗結果。
前項第四款所稱在地食材,由本府公告之。
第五條
學校午餐之提供,應確保學生用餐權益,且費用收取方式與價格應依本府之規定辦理。為保障學生發育之健全,學生家庭無力負擔午餐費用者,本府應依法補助。
第六條
為建立及落實環境保護意識,學校應配合推行每周一日蔬食餐,並實施飲食教育。
第七條
本府為輔導及監督學校午餐之辦理,應設臺中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擬訂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學校午餐之重要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成員,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亦應包含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校長、教師等代表,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另定之。
第八條
學校達一定班級數且設有廚房者,應依學校衛生法及相關規定置營養師。
第九條
供應學校午餐之廚房應符合相關法令保持乾淨、衛生之環境。
第十條
學校午餐之餐具,應採用環保材質,避免使用一次性餐具,並不得有破損、髒污或其他影響飲食安全之情形,清潔劑應採用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環境友善產品。
第十一條
本府各相關機關為確保學生權益,每學期應至少抽查一次學校午餐衛生及安全辦理情形。
第十二條
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