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學校給食法》部分修正摘要

編按:2026年1月29日,韓國國會正式通過《學校給食法》(학교급식법)部分修正案,首次在法律層級正面處理學校午餐現場長期存在的勞動問題,特別是學校廚房從業人員的工作安全與人力配置,以及營養教師的制度定位;2026年2月19日,由韓國總統李在明簽字後正式公告。針對此本次修法,由韓國法務部(Ministry of Government Legislation) 營運的韓國法律資訊中心(Korean Law Information Center)網站刊載修正理由與法條內容前後對照,摘要整理如下。


【制定·修正理由】

【部分修正】

 修正理由及主要內容:

本法修正將「學校給食為教育的一部分」及「穩定供應學校給食」納入法案目的,新增「學校給食從業人員」的定義,規定國家及地方自治體需制定保障學校給食從業人員健康與安全的相關政策;教育部長須每五年制定學校給食基本計畫;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學校須設置2名以上營養教師;教育部長依相關研究調查結果制定學校給食從業人員人數標準;教育監需依區域及學校條件制定從業人員配置標準,並定期檢查其遵守情況並公布結果。

同時,校長對於違反食材相關法律規範、未履行合同義務或不適合履行合同的人員,可在6個月範圍內限制其參與食材採購招標或排除其參與議價合同,以確保中小學學生的健康成長與發育。


【制定·修正文】

  • 總統:李在明(簽章)

  • 日期:2026年2月19日

  • 法案編號:第21354號

  • 名稱:學校給食法部分修正法


修正內容摘要

第1條(目的)

​修正前

本法規定有關學校給食等事項,旨在提升學校給食的品質,並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以及國民飲食生活的改善。

修正後

本法規定有關學校給食作為教育一部分等事項,旨在提升學校給食的品質,穩定供應學校給食,並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以及國民飲食生活的改善。


第2條

新增第4項

「學校給食從業人員」是指依第6條規定使用給食設施從事烹飪工作的「食品衛生法」第53條第1款所規定的廚師、廚房實務人員等。


第3條第1項

修正前

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應於行政及財政上支持,確保能安全提供高品質的學校給食,並應制定必要政策,以透過營養教育培養學生正確的飲食生活管理能力,以及傳承與發展傳統飲食文化。

修正後

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應於行政及財政上支持,確保能安全提供高品質的學校給食,並應制定必要政策,以透過營養及飲食生活教育培養學生正確的飲食生活管理能力,促進傳統飲食文化的傳承與發展,並保障學校給食從業人員的健康與安全


第3條第2項

修正前

② 特別市、廣域市、道、特別自治道的教育監(以下稱「教育監」),每年必須制定並實施有關學校給食的計畫。

修正後

刪除


新增第3條之2(學校給食基本計畫的制定等)

① 教育部長每五年制定學校給食基本計畫(以下稱「基本計畫」)。

② 基本計畫應包括:

  1. 學校給食政策目標及基本方向
  2. 給食衛生、安全、營養管理
  3. 營養及飲食生活教育、指導及諮詢
  4. 食材品質管理
  5. 制度改善事項
  6. 實態調查及研究
  7. 其他必要事項

③ 教育監依基本計畫制定並執行每年的學校給食實施計畫

④ 基本計畫與實施計畫的相關細節由總統令規定


第5條

修正前

教育監為審議與學校給食有關的下列事項,應於其所屬設置學校給食委員會:

  1. 依第3條第2項規定的學校給食計畫

修正後

教育監為審議與學校給食有關的下列事項,應於其所屬設置學校給食委員會:

  1. 第3條之2第3項規定的學校給食實施計畫

第2章章名

修正前

學校給食設施、設備等

修正後

學校給食設施、設備及人力標準


第7條

  • 刪除第1項附註

  • 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學校設置2名以上營養教師

  • 規定教育部長制定學校給食從業人員人數標準

  • 教育監依標準制定配置基準並定期檢查並公布


新增第15條之2(食材採購合同招標資格限制等)

① 校長在學校給食所需食材採購合同中,對違反「食品衛生法」、「畜產品衛生管理法」及「農水產物原產地標示法」或不適合履行合同者,可在6個月內限制其招標參與或排除議價合同。

② 招標資格限制的具體適用標準、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


附則

  1. 施行日

    • 本法於公告後1年實施

    • 特定條文例外:

      1. 第15條之2修正規定:公告後6個月實施

      2. 第7條修正規定:2027年7月1日實施

  2. 食材採購合同招標資格限制的適用例

    • 自修正規定施行後,對食材採購合同進行招標或議價合同簽訂時適用


資料來源